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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6-27   浏览: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校教字202116

河北农业大学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193日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接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统一采集电子图像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条件与期限如下:

(一)新生因病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准予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由招生部门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招生部门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其他情况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请假申请,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六年;学制为五年的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七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一年。

第九条 专接本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制为二年,不能提前毕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三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论文、报告、设计、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

学生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疾病或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程学习的,应当参加学校指定的保健课程,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学习和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获得的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审核,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生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在籍学生完成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学习任务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初申请一次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学生确有其他专业兴趣和专长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八条 学生因有其他专业兴趣和专长,申请在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第一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须在本专业(类)排名位于前30%且所学课程成绩全部及格;申请在第三学期初转专业的,须跟随转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时以特殊形式(含艺术类、对口、3+4转段、专接本、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办学、第二学士学位等)录取的,或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

(三)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或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跨历史、物理(文、理)选科(选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转专业的;

(五)跨保定校区、渤海校区、秦皇岛校区转专业的;

(六)有违纪、处分等不良记录或应予退学的;

(七)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 转专业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如下:

(一)学院制定《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转入条件、专业接收人数、考核方式、公示内容及方式、申诉方式等,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在学院网站向全校公开。

确定专业接收人数时需综合考虑专业现有学生数量、专业容量和专业特点,第二学期各专业接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转入专业人数的20%,第三学期各专业接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转入专业的10%,具体人数以学院最终公布人数为准。

(二)具有转专业意愿且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须经转出学院审核通过后向转入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三)学院根据《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审查转出、转入学生资格,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四)教务处对转专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转专业

(五)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选课和课程的认定

1.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习相关课程。

2.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经通过的课程,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学院审核,视为等效后予以承认。

(二)学生转专业后的毕业资格审核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转学所需材料和程序依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学生应当参加原所在学校学习。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中途中断学业的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方可重新开始在校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创业不能正常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应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休学时间以年为单位,起止时间由学校核准。休学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除突发状况外,每学期进入考试周后及毕业年级春季学期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其保留学籍: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的;

(二)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需办理离校手续。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

(二)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相关创业证明材料;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学院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按照原专业名称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复学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原则上按复学后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休学前及复学后课程性质不一样的,相关课程的认定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核确定。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留降级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初由学校对学生进行学分审核,根据学业完成情况对相关学生进行学业预警。

第三十二条 学业预警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或家长,提醒学生或家长关注学业进展。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业预警情况,对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30学分的学生提出留(降)级建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所在学院自愿申请留(降)级,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自愿申请留(降)级的学生,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实行留(降)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留(降)级学生,编入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由学院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按照原专业名称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留(降)级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原则上按编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业帮扶体系,分别由学生辅导员、教学秘书、专业教师对被预警和留(降)级学生进行预警谈话、选课指导、学习指导,帮助被预警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善学习状态。

第八章 退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修考核合格的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超过50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所获课程学分总和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少20学分及以上且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须办理学籍异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九)经学校研究认定应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及在校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由学生本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学费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拟毕业学年的秋季学期末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符合条件的可随毕业年级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该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第四十二条 毕业学期,学生所获课程学分总和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少20学分及以上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自愿申请,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申请,持《河北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表》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毕业审核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资格审核时,学生所获课程学分总和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相差20学分以内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学生本人申请结业的;

(二)毕业资格审核时,学生所获课程学分总和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相差20(含)学分及以上又不延长学习年限,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1.所选课程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数量和课程结构;

2.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修考核合格的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程除外)学分累计未超过50学分;

3.参加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四条 因课程不及格作结业处理〔即满足第四十三条(一)〕的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参加课程重修,按修读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不再收取专业学费。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于审核通过当年3月份或8月份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因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于当年7月份再次申请答辩,答辩通过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答辩未通过的,可以跟随下一年毕业生重修毕业论文(设计),重修通过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

填写。

未申请重修、重修不及格或者未在指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且取得学分超过30学分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涉及证书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审查,必要时由招生部门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学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原《河北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16号)适用于2020级及以前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农业大学

                                                            202197





























送:校领导

发:各中层单位

河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97日印